义乌市建设工程造价与招标代理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营造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市场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完善信用信息披露,形成信用闭环,打造有效的市场机制,有效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推动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义乌市建设工程造价与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与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指在义乌市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或招标代理活动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除取得各专业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含一级和二级)外,还包括虽未取得证书但仍从事与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相关工作的业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专职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一)基本情况是指专职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格证书、工作业绩、继续教育及从业单位变更历史等;
(二)良好行为是指专职人员在工程造价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执业,受到相关部门奖励或表彰等行为;
(三)不良行为是指专职人员在工程造价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经相关部门认定并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专职人员信用信息进行登记、采集、记录、公布、评价等相关活动 。
第五条 专职人员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义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采集、记录本行政区域内专职人员的信用信息,根据专职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七条 专职人员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采集、记录:
(一)基本情况由专职人员自行到义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秘书处留影、登记;初始登记信息包括专职人员姓名、从业单位(提供社保证明)、执业证书编号(如有)及现场采集拍摄的照片等。
(二)不良行为由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部门或机构抄送,报市造价及招投标管理部门确认后记录。
第八条 专职人员信用信息通过“义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ywzjxh.com/)和公众号:义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义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查询。
第九条 造价行业协会零费用零门槛制作并发放中介机构专职人员在义工作证。
第十条 在义执业的专职人员应持工作证执业,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一条 协会收集反馈信息通道有:邮箱、义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ywzjxh.com/)信息反馈窗口、电话、微信公众号、扫描二维码等。
第十二条 在义执业过程中,建设单位及社会各方若发现专职人员不是该中介机构人员,或执业质量不合格,协会接受各方信息反馈。查实后,将问题反馈给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时登记为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在义执业过程中,建设单位及社会各方若发现专职人员未经协会登记、或与协会网站公布信息不符、或未持在义工作证上岗,协会接受各方信息反馈。查实后,将问题反馈给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时登记为风险提示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专职人员的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
(一)基本情况长期公布;
(二)良好行为公布期限为自信息公开之日起3年;
(三)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2年,自不良行为认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的修复根据《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专职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是专职人员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专职人员发生不良行为的,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采取下列措施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率;
(二)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三)其他。
第十七条 在信用登记管理工作中,对提供不良行为有效线索并被采纳应用于记录的,由协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 义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定期公布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行业执业情况风险提示,并推送给各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义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届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
附件一
义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人员信用信息登记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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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面 貌 |
| 职 称 |
| 参加工作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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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号 |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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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教 育 | 学历 |
| 学位 |
| 毕业院校及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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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职 教 育 | 学历 |
| 学位 |
| 毕业院校及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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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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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1 |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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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2 |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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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3 |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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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4 |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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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5 |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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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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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为维护行业执业秩序,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本人自愿参与义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登记采集工作,承诺没有隐瞒、虚假提供信息,并同意由义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按义乌市建设工程造价与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进行公示。 承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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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所属工作单位提供社保证明佐证。